支持建设项目开复工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标准调整为: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 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已经复工的建设项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紧张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前按实际节点的下一节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后按实际节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在全装修开工节点按留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拨付住宅全装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住宅全装修监管额度的 70%。因疫情影响造成建设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建设项目,交付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施工合同周期完工的,合同双方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对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赶工等费用增加,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 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文件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 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优化土地和规划政策
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门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对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申请的内容通过审核、公示后可先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验线前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抵押注销登记与抵押设立登记一并进行,同步审核、分别登薄,实现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