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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3 13:14:23    作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各区县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分别为:张店区12535元、淄川区11391元、博山区10772元、周村区10538元、临淄区12329元、桓台县11571元、高青县8697元、沂源县9789元、高新区12808元。

  二、2011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2011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2011年度各区县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08元、淄川区4.90元、博山区4.93元、周村区4.75元、临淄区6.80元、桓台县5.10元、高青县5.17元、沂源县4.50元、高新区6.62元。

  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相关标准参照周村区执行。

  请按照《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和上述标准,落实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